收6000 不查伤人案 警长被控受贿不认罪
(怡保27日讯)巫裔警长被控6年前向一对华裔男女索贿6000令吉,作为不调查涉持械伤人案条件的4项受贿罪时,否认有罪,获准以1万2000令吉保外候审。
地庭法官英蒂拉尼赫鲁指出,被告沙鲁查曼面控否认有罪后,准以1名担保人及4项控罪以1万2000令吉保释外出,并定在3月27日过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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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本报黄敬疄摄)
首项控状指被告沙鲁查曼,于2014年5月8日,以隶属怡保警区C组刑事调查官身分于下午2时10分,向华裔男子张建荣(译音)收取1000令吉作为不调查张氏与中国籍友人吴静 (谭音)涉及刑事法典第324条文(持械伤人)案件的交换条件及报酬,触犯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并在相同条文下定罪。
第2项控状指被告在同日下午约5时,以上述查案官身分,收取一名男子张志光汇出的500令吉的贿金,作为释放独犯刑事法典324条文的嫌犯张建荣(译音)条件及报酬。
第3控状指被告,同年当天下午6时49分,在森美兰州瓜拉庇劳一家银行收取一笔1500令吉贿金,这笔贿金由张建荣(译音)以电子银行转账至第3者王国璇的户头,再由王氏转账至被告的银行户头,作为不调查张建荣与吴静(译音)被控持械伤人案的条件及报酬。
第4项控状指被告在2014年,5月14日,中午12时许,在斯里彬一家银行收取由华裔男子张建荣(译音)汇入其银行户头1500令吉,作为不调查两人伤人案的交换条件与报酬。
被告面对4项罪状都触犯刑事法典下第165条文及在同样条文下被定罪,一旦罪成后,可被判最高坐牢2年、罚款及两者兼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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