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◤行动管制◢ 卖酒罚RM5000 外出没合理理由罚RM1000
(华都牙也30日讯)2名男子被控在行动管制令期间,分别卖酒及无合理理由外出时俯首认罪,各被判罚款5000令吉及1000令吉。
(本报曾彩冰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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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名被告为印裔穆斯林阿都瓦合(34岁,自僱人士),根据控状,他被控于今年3月28日,中午12时30分在布先市区,不遵守官员指示,在行动管制令期间,其售卖酒类的小屋不可营业,牴触1988年传染病预防及控制法令第22条文,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条文下被治罪。
在此控状下,被告被罚款5000令吉,或以8个月监禁代替。
次被告阿兹鲁(38岁,无业)面对2项控状,首控状指他在3月27日下午3时40分,从埔地移动至甘榜皮桑往民万的主要大路旁,牴触2020年 防范及抑制传染病条例(疫区内措施)第3(1)(b)条文,并可在相同法令的第7条文下被治罪。
在此控状下,被告被判罚款1000令吉,或以3个月监禁代替。
次控状指他在相同时间及地点,拥有0.92克冰毒,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(2)条文。若罪成,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,或监禁不超过5年,或两者兼施。
由于需要等待化验报告,此案订在5月14日过堂。被告获准以4000令吉保外侯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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